《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三十七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2) 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 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 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 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 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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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2)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3)項至(6)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可以申請登記上述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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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版權保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