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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丨服裝設計的著作權問題解答

閱讀:1020 2020-05-15 09:59:03 來源:知識講堂 作者:管理員

本期由《中國版權》雜志社副總編輯李劼為大家做相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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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款服裝設計從創意到成衣的制作過程中,哪些智力成果可以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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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服裝行業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值得研究的大問題。雖然現代意義上的服裝設計兼具實用性和藝術美感,凝結了服裝設計者辛苦的創意智慧,但并非所有與服裝設計有關的智力成果都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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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服裝設計中的概念觀點、技術方案和實用功能等,根據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就不屬于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同時,我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遵循《伯爾尼公約》精神,在我國立法未明文規定“服裝設計”可作為一類獨立的作品類型、同時也未創設“實用藝術品”作品類型的時情下,很難將服裝設計作為一個整體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只得通過拆分服裝設計的著作權構成要素,來保護服裝設計中具有藝術美感的獨創性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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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清楚說明這一點,我們結合服裝設計的制作工藝予以闡釋。一款服裝設計從創意到成衣,其工藝制作過程一般要經歷三個步驟:第一步,繪制一幅完整的服裝效果圖(行業也稱產品設計圖),服裝設計師對于服裝的整體風格、主題、造型、色彩、面料、配搭的服飾品等思考,將通過效果圖表現出來;第二步,用紙張制作出服裝的立體裁片樣板,像高級定制、婚紗、禮服這一類都會對裁片進行反復修改,以斟酌成品效果;第三步,根據設計要求,按照裁片樣板裁切面料,縫制或用機器制作出服裝成品。按不同步驟創作(創造)的服裝效果圖、裁片樣板以及服裝成品等智力勞動成果,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歸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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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具體介紹一下服裝效果圖和服裝立體裁片樣板在適用著作權法保護方面有什么不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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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繪制成的服裝效果圖,如果具有一定的科學審美意義,可作為“圖形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效果圖的設計感較強,具有較高的文藝審美意義,也可以主張以“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此時,如果他人接觸了原圖,未經許可直接復制、抄襲形成的設計圖將構成著作權侵權。當然,侵犯的是何種權利,是復制權還是演繹權,要根據新圖和原圖的相似程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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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服裝立體裁片樣板的界定,目前各界未形成統一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它構成對圖形作品或美術作品的“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另一種觀點認為,圖形作品處于科學領域,雖具有一定美感,卻主要服務于實用功能,按圖形作品進行制作或生產的產品只有在其“實用功能成分和藝術表達成分實現物理或觀念上的分離”的情況下,才能真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該制作或生產行為才能稱為著作權法意義上“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美術作品與圖形作品不同,處于藝術領域,按美術作品進行制作或生產的產品可直接認定“平面到立體”的復制。我國司法界持后一種觀點者較多,也就是說當服裝效果圖只能作為“圖形作品”保護時,按照圖紙制作服裝裁片或成品的行為不一定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他人經抄襲服裝效果圖制成的成衣在部分法院看來可能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這也是目前大多數權利人訴訟不利的原因——效果圖未認定達到了“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和美感要求。所以個人建議,廣大設計者和服裝企業在服裝設計時盡量不要圖省事,在體現由點、線、面和幾何圖形構成的科學之美同時,也要充分利用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使其成為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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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為裁制完成的服裝成品,怎樣才能獲得著作權法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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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國家認為:服裝成品屬于生活日用品的一種,其造型設計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主張構成“實用藝術品”。這與WIPO《伯爾尼公約指南》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25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服裝可作為“實用藝術品”或“紡織品設計”施予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目前沒有對實用藝術品作出明示性規定,但司法界對服裝成品的保護仍參照了國際主流的“實用性和藝術性相分離”理論:當受保護的藝術表達部分能夠與物品的實用功能部分在物理或觀念上分離開來,即能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對于服裝設計而言,由于功能性元素(如服裝的領線、領型、門襟設計、衣袖、口袋等)基本都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而大部分的藝術造型元素(如塑腰、褶裙、寬搭等)又都處于公有領域或產生了“思想與表達的混同”,所以服裝成品中真正具有獨創性的美感成分并不多,除了私人定制、限量手工制作、特定禮儀服裝等時裝,大眾意義上的普通成衣很難達到司法界目前對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認識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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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服裝成品上的花紋和圖案的認定較為簡單,通說認為只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8項的規定,即屬于著作權法上意義的美術作品,就可單獨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樣的例子很多,比如LV時裝上特有的格子花紋、Mickey品牌T恤衫上的米老鼠造型圖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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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只要我的服裝設計具有獨創性、構成了作品,我利用該成果的行為就一定不會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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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理解并不準確。獨創性只是判斷一種智力勞動成果是否構成作品的標準,而并非是認定該成果是否侵權的標準。比如,服裝設計者在服裝設計中參考了一個攝影師的攝影作品,運用其中的元素繪制了一款具有美感的服裝效果圖,后成衣上市被攝影師發現并起訴侵權,該服裝設計者是不能以“我的美術作品具有獨創性”作為抗辯理由的,即使提出法院也不會接受。因為他的服裝效果圖完全可能既構成美術作品,又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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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作品的侵權,遵循的是“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原則,只要設計者接觸過原告作品,其被訴侵權成果又與原告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的豁免理由,否則設計者的獨創性主張只會影響對侵犯何種權利的判斷,而不影響侵權的認定。也就是說,如果法院經比對后,認定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攝影作品相比,具有獨創性,則被告的美術作品(服裝效果圖)將構成原告攝影作品的演繹作品,此時可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演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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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裝設計企業可以開展哪些知識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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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文明的不斷發展進步使我們的著裝早已不再滿足于傳統意義上的遮羞、護體、避寒等基本功能,更多的成為在特定場合、身份下彰顯個性、傳遞時尚、表現美感的一種外化表達。聰明的服裝企業把握這一趨勢,在成衣材質、顏色、款式、造型設計上不斷試新,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帶動整個服裝行業進入創意取勝、設計為王的階段。服裝的創意設計屬于知識產權范疇,所以不像有體物那樣可以通過“占有”的方式宣示產權,一款服裝的創意設計一旦被他人抄襲,企業往往難以第一時間發現,就算發現也很難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有效排除他人未經許可的使用,彌補經濟上的損失。這種情形導致服裝設計近年來的侵權訴訟逐漸增多,“維權”成為當下服裝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熱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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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務看,關于服裝設計的保護大致分為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含反不正當競爭)和著作權保護這3類。其中,對服裝設計過程中的制作工藝、布料生產、工業外觀,可主張通過專利的產品、方法進行保護;服裝設計中的顯著性特征可主張“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從而獲得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保護;對服裝設計的平面效果圖、產品設計圖則主張作為圖形作品或美術作品進行著作權法的保護。服裝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保護措施,有針對性地做一些準備。比如開展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應提前到有關部門完成專利的申請,檢視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的“三性”要求,并接受每年繳納一定年費以維持專利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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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服裝設計大多遵循時代的流行趨勢,它的開發周期實際并不長,一般以季度或半年度作為服裝投放的界點,真正需要十年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行業里所見不多。我個人建議,對于生產周期短、產品迭代快、現金流要求高的中小微服裝企業,在不確定自己的外觀設計是否具備足夠的新穎性特質時,可多考慮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適用。坦率的說,這更有利于以季度潮流為主的服裝設計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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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于中國版權服務公眾號;以上僅代表答主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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