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先應根據駁回通知書上載明的商標駁回原因,進行具體分析,選擇是做復審,還是不做復審。不做復審的話,是重新注冊還是換商標注冊?做復審的話,是撤三/無效宣告/新申請一起做,還是其他?根據具體的理由,做出最適合自己的判斷即可。另外,對于駁回通知書,應該都會載明: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如果對本駁回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如果是部分駁回通知書,會載明: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如果對本駁回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復審及訴訟期間,初步審定部分暫不公告。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需要分割的,應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我局依分割申請對初步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對駁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請號,可繼續進入復審及訴訟程序。如果需要做復審,需要在限制的時間內提出。同時需要分割的,也應該在限制的時間內提出分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