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商標,我們的第一反應就是文字圖形的組合或者僅僅是文字亦或是圖形,其實除此以外,顏色之間的合理組合也能構成一個合法商標,今天小編就在這里和大家聊一聊顏色商標。
顏色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更具體地說,顏色組合商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
構成顏色組合商標的基本要素是顏色,而且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顏色組合可以單獨作為商標要素注冊為商標是新《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種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
1、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顏色組成;
2、必須按照一定的順序排列;
3、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它的形狀一般是隨著商品本身形狀的不同而不同。
比如說"金霸王"電池的古銅色與黑色的顏色組合商標,它由兩種顏色組成,按照陽極古銅色、陰極黑色的順序排列,這一顏色組布滿整個電池,它的形狀是由電池形狀決定的。
一般來講,除了過于簡單或過于復雜的顏色組合以外,只要符合商標注冊的一般性要求就能注冊。
商標注冊的一般性要求對于顏色組合商標如何理解,我們通過幾個例子來說明顏色組合商標
1.白色是牛奶的本色,不能在牛奶上注冊;
2.紅色與黑色組合是轎車使用的通用顏色,不能在轎車上注冊;
3.黃色與紅色在警示標志上具有警示功能,不能在警示標志上注冊。
這個可以追溯到商標的顯著性,因為這些顏色之間的組合在某些商品上已經是約定俗成了,所以在這些商品上就不能使用與之相同的顏色組合。一來缺乏顯著性二來有侵犯在先權傾向,畢竟這些顏色在大眾眼里和某些商品已經是固定搭配,再注冊商標,搭便車嫌疑很明顯。
1、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與他人已經注冊的顏色組合商標相同或類似,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
2、就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與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顏色組合商標相同或近似,并容易產生混淆的,不予注冊;
3、申請注冊的顏色組合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不予注冊;
4、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與他人已經注冊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商標相同或類似,容易導致混淆的,也應當不予注冊。
四 顏色組合商標與指定顏色商標的區別
1、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而指定顏色商標必須有固定的形狀;
例如:"高露潔"牙膏的白、藍兩種顏色組成的顏色組合商標,牙膏擠出來是什么形狀,顏色組合商標就是什么形狀,而指定顏色商標的形狀是固定的。
2、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在于顏色,而指定顏色商標的顯著性在于圖形;
只有一種顏色的顏色組合商標缺乏顯著性,只有一種顏色的指定顏色商標不缺乏顯著性,指定顏色商標可以由許多顏色組成,而顏色組合商標如果由太多顏色組成,則可能因為過于復雜無法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