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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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展期指注冊商標期滿后的六個月時間,該期間設置的目的是給予未在期滿前申請續展的商標權利人一個救濟期間。該期間內,注冊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有如下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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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寬展期內,商標權利人提交了續展申請且被核準,則該商標繼續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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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寬展期內,商標權利人未提交續展申請或是提交了續展申請未被核準,則該商標喪失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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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在注冊商標注銷之日起一年內,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此種情形下,寬展期內,該商標可以限制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