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對初審公告期的商標提出異議時,異議申請需要符合規范,否則會面臨補正或不予受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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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異議申請中哪些情況需要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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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商標注冊號、被異議商標名稱、被異議商標類別等填寫有誤;
(2)被異議人與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不一致;
(3)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但商標異議申請書首頁未加蓋代理機構公章,代理人未簽字;
(4)異議人自行辦理但異議人未蓋章或簽字;
(5)通過郵寄寄交但異議申請郵戳日不清或沒有郵戳;
(6)通過郵政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但快遞企業收寄日不明確;
(7)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但缺少代理委托書或代理委托書填寫有誤、不完整;
(8)未提供異議申請副本或正、副本不一致(涉商業秘密并已聲明的除外);
(9)?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對多件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10)?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申請人身份證明翻譯有誤;
(11)?外國異議人身份證明翻譯有誤;
(12)?其他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需要補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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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申請補正回文須連同補正通知書一并交回。經補正,符合要求的異議申請予以通過,逾期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該異議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