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是指“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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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三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商標資源閑置浪費,但也有人會對你正在使用的商標提出撤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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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商標被撤三(簡稱為系爭商標),我們要及時參與答辯,提交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jù),才能守護自己的商標不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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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jù)材料,應(yīng)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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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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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w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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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yīng)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guān)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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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yīng)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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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nèi)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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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的具體形式,包括使用在與商品或服務(wù)有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主要包括:銷售合同、服務(wù)協(xié)議及與其對應(yīng)的發(fā)票,檢驗報告,進出口報關(guān)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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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商標注冊信息、企業(yè)基本信息、獲獎信息等一般不能作為使用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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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經(jīng)營活動中,我們應(yīng)該有意識地保留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jù),當撤三來臨時可以及時有效應(yīng)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