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維權事件時有發生,通過瀏覽器輸入關鍵字檢索就會發現各種侵權、維權內容。本文由稼軒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航琦為大家講一講,軟件侵權行為及司法實踐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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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有: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七)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八)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九)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十)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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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主要的軟件侵權行為集中表現為: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即使用盜版軟件;或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行為。本文中引用的達索公司案例,即為被告未經授權復制、使用著作權人的軟件而引起的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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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實務中由于案情相對復雜和專業,法院對于企業是否構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認定需要考慮諸多因素,就上述案例中因使用盜版軟件引發的侵權糾紛而言,法院在審理時主要考慮如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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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的計算機中是否安裝了侵權軟件
是否確實安裝侵權軟件是法官審查的重點之一,因涉案證據在被告控制之下,原告軟件公司難以通過恰當方式、方法取得并固定證據,通常軟件公司會申請法院證據保全,即對被告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及其它設施設備上復制、安裝及使用的涉案軟件及該等計算機軟件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軟件上署名的版權人信息、軟件名稱及版本、產品注冊號(或安裝序列號)、安裝數量、安裝時間以及卸載、刪除時間等)進行保全,從而在后續訴訟中對侵權行為進行舉證。另一方面,軟件公司也會通過內部調查的方式,將涉訴企業官網及其發布的招聘信息作為一項證據。若企業在招聘信息中明確要求技術人員熟練掌握涉訴軟件,則可作為證明企業使用涉訴軟件的輔助證據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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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能否對涉訴軟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若企業能夠對涉訴的軟件的合法來源提供相關證據,則法院認定其不構成侵權。如企業所使用的軟件是在代理商處購買的、軟件的使用經權利人許可或存在軟件為獨立開發完成等情形的,企業只需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如果被告無法證明涉訴軟件的合法來源,且確實存在未經授權復制、使用侵權軟件的情形,則可以反映出其存在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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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的軟件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商業使用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公司電腦中復制安裝了軟件,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還需要綜合分析軟件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商業使用。而軟件用途需要結合被告的行業性質、業務需求等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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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的經營范圍、行業性質。若涉案軟件的功能恰好能夠滿足被告的經營需要,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已經實際成為涉案軟件的商業用戶,是被告將軟件進行商業使用的表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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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的招聘信息。被告招聘人員要求熟練使用涉案軟件,其實也體現出軟件使用是以實現公司商業經營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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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排除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屢次被被告作為抗辯理由,若企業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則無需承擔侵權賠償,但情況該類情況極少出現,即便企業為實踐教學基地,有提供軟件教學的可能,仍很難作為合理使用的理由被法官采納。唯有確認使用被控侵權軟件的商業性質使用行為,法院才能最終認定軟件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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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航琦,稼軒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