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被雅痞大叔吳秀波聯手原配手撕小三陳某的新聞霸屏,一片倒的聲音紛紛指責其渣男、太狠。
確實狠,但起碼人陳某是直接當事人,也算因果循環。但昆明某公司就比較冤,買了一商標剛做完過戶沒多久就被人申請撤三,錢花了最后商標沒有了,堪比無妄之災。
撤三,學名“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
根據規定,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資源有限,取名難、注冊難,設立這一制度,可以清除長期未使用的閑置商標、抑制惡意搶注,鼓勵真正使用人積極使用商標,使商標能夠體現它本身的市場價值。
撤三申請,按照撤銷項目可分為全部撤銷和部分撤銷。如果撤銷是針對全部的核對項目提出的,商標注冊人只需在部分項目上提供使用證據即可維持該商標的全部核定項目;如果撤銷是針對部分項目提出的,那么注冊人就必須針對被申請的全部或部分項目進行舉證,否則將導致被申請項目予以撤銷。
因為撤銷理由相對比較簡單,不需要撤三申請人提交實質性的調查證據,該項業務的申請已經成為許多人新注冊商標、進行駁回復審的重要輔助工具,撤三申請量逐年增加。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起算時間,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
但曾經經過異議程序的商標,注冊滿3年,應該以注冊公告時間為開始時間,而不是專用權期限開始時間。
商標注冊人在收到撤三答辯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使用證據可以是商標注冊人自己使用的證據材料,和許可他人使用的證據材料。
主要包括:銷售合同、服務協議以及其對應的發票,產品外包裝、產品說明書、展會印刷品等等;商標注冊信息、企業基本信息、獲獎信息等一般不能作為使用證據。未能使用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以及其他不應該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商標局在收到撤三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作出決定。遇特殊情況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延長3個月。對于商標局最后給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評委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評委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開篇說到的昆明這家公司,在收到答辯通知后,可以提供轉讓人在此之前的使用證據,或者核準轉讓之后自己的使用證據。
哪怕自己只使用了一天,只要有連貫性的使用證據,就可以保全該商標。但因均無法提供使用證據,商標局最終作出撤銷決定。
申請注冊商標的目的應該以使用為主,正常使用注冊才是常道,減少傍大牌、惡意搶注商標。
商標局設置異議、撤三、無效宣告等多道法律程序,終歸是要讓不合理所得,還回去。對于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并不是有證書就萬無一失,也要增加關注度,確實未使用的,可以在注冊快滿3年之前,追加相同注冊。既不占便宜也要保護自己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