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般分為產品發明專利、方法發明專利與用途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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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醫藥產品發明專利和醫藥用途發明專利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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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兩者的保護對象不同。醫藥產品發明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產品,醫藥用途發明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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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兩者的保護范圍也不同。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專利權人可以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方案。
對于醫藥產品發明專利而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醫藥產品發明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于醫藥用途發明專利而言,未經醫藥用途發明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將其用于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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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擁有藥品X的專利權,乙擁有藥品X制備治療高血壓藥物的用途的專利權。由于甲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藥品X,所以乙在實施自己的專利權時仍然要經過甲的同意;由于乙可以禁止他人將藥品X用于制備治療高血壓的藥物,所以甲如果將藥品X用于制備治療高血壓的藥物時仍然要經過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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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發明專利一般總是依附于對應的產品發明專利或者方法發明專利,使用該用途發明專利的時候一般總是同時要使用對應的產品發明專利或者方法發明專利。所以又稱對應的產品發明專利或者方法發明專利為“基礎專利”,而用途發明專利則是其“從屬專利”。因為“從屬專利”使用時必須同時使用“基礎專利”,而“基礎專利”的使用也往往希望同時使用“從屬專利”,所以,兩者之間常常會形成彼此交互授權的“交叉專利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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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領域的科研機構與企業對藥物的用途進行專利申請既合法合規,也合情合理,這在國內外都很常見。在制藥領域發現了藥品原來不知道的較大跨度的新用途,則往往被稱為“第二制藥用途”。世界各主要國家與地區的專利法律制度都對符合專利性的“第二制藥用途”授予發明專利權,中國專利法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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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