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經濟聯盟,簡稱“比荷盧”;1971年起,比利時、荷蘭及盧森堡三國采用同一商標法,并于2006年設立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負責比利時、荷蘭及盧森堡三國的商標及外觀知識產權事宜,故這三個國家沒有在本國建設獨立的知識產權官方機構。
所需材料 |
|
專屬客服
專屬客服-
掃碼添加微信
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經濟聯盟,簡稱“比荷盧”;1971年起,比利時、荷蘭及盧森堡三國采用同一商標法,并于2006年設立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負責比利時、荷蘭及盧森堡三國的商標及外觀知識產權事宜,故這三個國家沒有在本國建設獨立的知識產權官方機構。
所需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