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可以認定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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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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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均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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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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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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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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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內容,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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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圖形商標在構圖要素、表現形式等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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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字圖形組合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商標在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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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體商標中的顯著三維標志和顯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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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顏色組合商標中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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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和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者基本無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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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效果或者聽覺感知上基本無差別的。
來源:《商標侵權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