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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閱讀:1007 2021-12-27 10:46:07 來源:知識講堂 作者:管理員

商標注冊成功之后,商標注冊人要依法合理使用注冊商標。若商標長時間放置不用,當有人對你的商標提出“撤三”申請時,你的商標可能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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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面對商標撤三時,會提供一些商標使用證據,但有些證據是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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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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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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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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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僅作為贈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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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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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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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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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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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書面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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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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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物與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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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的具體形式,包括使用在與商品或服務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主要包括:銷售合同、服務協議及與其對應的發票,檢驗報告,進出口報關單等。而商標注冊信息、企業基本信息、獲獎信息等一般不能作為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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