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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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因此,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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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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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因此,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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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